丽水职教集团

丽水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发布时间:2011-01-18 作者: 被阅览数:429

丽水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推动丽水职业教育走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的办学道路,更好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与技术服务,根据浙教高教2007[188]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与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组建丽水初阳职业教育集团。为明确集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丽水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英文名称为Lishui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简称“LSGVE”)。

第二条  集团性质:集团是经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指导下的,由ok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牵头,市内外部分中高等职业院校与培训机构、相关行业、企业与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自愿参加的区域性、非赢利性的非法人产学联合体。

第三条  集团宗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省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与支持下,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紧紧围绕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强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对接,构建集团组织体系、搭建产学合作平台、创新产学合作机制,增进了解与信任、促进交流与合作、加强探索与实践,加快改革与建设,推动丽水职业教育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集团及其所有成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丽水职业教育集团的主要工作职责

1、人才联合培养。通过开展订单培养、中高职“3+2”、中西部院校间“2+1”、企业在职员工“双元制”学历教育或培训、政府部门委托培训项目等,开展学校间、校企间、校政间人才的共同培养工作,拓展人才培养的合作渠道,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2、设施资源共享。通过学校与学校、学校与企业共建共用校内外实训基地、技能鉴定机构、培训中心等形式,发挥资源的综合效应,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3、师资共培互聘。建立集团教师与专家资源库,建立教师与企业专家结对联系、相互交流机制,实施集团院校成员单位间教师互聘,企业专家进课堂、专业教师进企业等活动,加快职业院校“双素质、双结构”教学团队建设。

4、专业特色共育。通过学校与行业企业共同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展课程开发,共同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途径,促进专业区域特色的形成,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专业。发挥学校现有专业优势,加强校间合作,促进地区专业优势互补,最大限度满足社会人才需求。

5、科技与社会服务共推。通过共同组建科技开发与服务团队,发挥成员间各自资源优势,推动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活动的广泛开展,提高行业企业技术水平与员工素质。

6、招生就业工作联动。加强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开展人才需求状况深度调研与毕业生质量状况长期跟踪,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体系,为职业院校招生就业工作提供有益服务。

第三章 集团成员

第六条 丽水职业教育集团由单位成员组成,市内外中高等职业院校与培训机构、相关行业、企业与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等均可申请参加。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丽水职业教育集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加入集团的意愿; 

2.承认集团章程;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好的的声誉,并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八条 加入职教集团的程序:

1.提交加入职教集团的意向书(首批成员单位)或申请书;

2.经成立大会(首批成员单位)或集团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3.颁发集团成员证书。

第九条  集团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1.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与职教集团的各项相关活动; 

3.对职教集团的各项事务有提出批评、意见、建议与监督的权力;

4.有权要求集团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与支援;

5.企业等成员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录用集团内优秀毕业生;

6.有权享受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实验实训设施等各种资源的权利;

7.拥有申办集团年会的权利;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集团成员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章程;

2.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

3.积极参加集团的相关活动,支持集团成员间开展的各项合作,完成集团交办的有关工作;

4.企业成员单位应按协议接纳院校成员单位学生实习,并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实践指导教师;

5.企业成员单位应按协议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院校成员单位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并承担部分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

6.院校成员单位应按协议优先为企业培养输送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并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技能鉴定及其他技术服务;

7.自觉维护集团的社会形象与合法权益;

8.自觉保守集团秘密。

第十一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集团成员如违反本章程,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由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集团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理事任期3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运作

第十四条  集团在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实行理事会负责制。

第十五条  指导委员会由市教育局、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市旅游局、市农业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质量与技术监督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市广播电视总台、市工商联、丽职院等政府部门和院校组成。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育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丽职院领导、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局长担任。指导委员会对集团的建设、改革、发展进行宏观指导与政策支持的同时,相关部门负责对口专业群的建设、人才培养等进行具体指导。

第十六条  集团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由各成员单位组成,为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由集团牵头单位提出建议名单,并经理事会通过,为集团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为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日常事务的联系工作。

第十七条  集团理事会的职责为:

1.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2.讨论与通过集团规章制度; 

3.确定集团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要点;

4.讨论与决定常务理事单位;

5.讨论与决定集团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免;

6.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与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7.审议通过集团理事或常务理事提出的议案;

8.审议与决定集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集团理事会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主持,如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经常务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常务理事会同意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需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理事会决议需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集团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长的职责是:

1.主持召开集团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3.向集团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4.主持集团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集团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集团常务理事会成员一般为集团主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1.起草集团规章制度; 

2.制定并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3.审议和决定理事单位的加入或退出; 

4.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5.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6.领导与监督下设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实施集团年度经费预算与决算;

8.讨论决定集团其他具体工作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ok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其主要职责是:

1.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2.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服务,定期举办校企联谊活动;

3.创办集团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4.收集、发布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求信息;

5.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6.负责筹备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7.负责集团的内外联络工作;

8.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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