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职教集团

丽水职业教育集团丽威IT服务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1-06-02 作者: 被阅览数:992
 

第一章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丽水职业教育集团丽威IT服务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英文名称 Lishui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Liwell IT Service College。中文简称为丽威学院,英文简称为LITSC

第二条  学院性质:学院是经丽水职业教育集团批准,以浙江丽威科技有限公司为主体,丽水市相关职业教育机构自愿参加的,产学研实施机构性质的虚拟学院。

第三条      学院宗旨:立足丽水,面向浙江,培养IT服务行业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学院业务范围:依托成员单位的资源,面向IT服务行业开展全日制学生订单培养、社会培训、职教师资培训、技术开发等合作项目。

第五条  学院承认丽水职业职教集团章程,接受职教集团的领导,依据职教集团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院日常管理机构设在ok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

  第二章  学院成员

第七条 学院由单位成员组成,市内外相关职业教育机构和IT行业企业等法人单位等均可申请参加。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丽威学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学院的意愿;

(二)承认学院章程;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好的的声誉,并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九条 加入学院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学院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颁发学院成员证书。

第十条  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以理事单位价格参加学院举办的各类教师、学生培训等相关活动;

(三)对学院各项事务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力;

(四)企业成员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录用学院毕业生;

(五)有权享受信息交流、教学咨询、实验实训设施等各种资源的权利;

(六)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

(二)成员单位每年度需派人参加全体理事大会,进行成员单位注册。

(三)执行学院理事会决议,积极参加学院的相关活动;

(四)委派专人与理事会保持联系,负责相关信息交流,为学院的项目提供积极支持;

(五)企业成员单位应积极接纳学院学生实习,并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实践指导教师;

(六)企业成员单位应积极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院校成员单位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并承担部分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

(七)院校成员单位应优先为企业培养输送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并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技能鉴定及其他技术服务;

(八)自觉维护学院的社会形象与合法权益,积极向社会宣传本学院;

第十二条  成员要求退出学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学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学院成员如违反本章程,损害学院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由学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学院设理事会,作为学院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理事单位和特邀单位构成。理事单位必须是职教集团成员,并经丽威学院理事大会批准。特邀单位是由承认本章程,关心IT服务行业发展、积极参与丽威学院项目的实施和推广,并在IT服务行业具有影响力的公司、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学院章程;

(二)推选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

(三)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

(四)确定学院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要点;

(五)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六)讨论与决定常务理事单位;

(七)讨论与决定学院机构设置方案;

(八)审议院长年度工作报告与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九)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十)审议与决定学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学院章程;

(二)聘任、解聘院长;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四)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理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院长为学院组织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学院院长负责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并提交理事会审定;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副院长协助院长履行以上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内部管理采用项目组负责制,每个项目组负责一个合作项目,项目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理事会的指导,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办公室、教务等职能部门。

第四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

(一)学院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二)政府资助和奖励;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全部经费收入用于教育教学等办学支出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丽水职业教育集团的监督。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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